2014年本港爆發(fā)長達79日違法“占中”,直至前年九名被告被裁定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等罪成立,始作俑者戴耀廷、陳健民僅被判囚16個月,其余被告判處監(jiān)禁、緩刑、社會服務令不等,惟各人仍毫無悔意,并就定罪提出上訴。上訴庭昨日頒判詞,直斥戴耀廷等發(fā)起人聲稱沒預料“占中”會演變成公眾妨擾,說法實屬脫離現(xiàn)實及“無常識”,遂全數駁回此九犯的上訴,戴耀廷須繼續(xù)服刑。
“無意妨擾公眾”說法不切實際
案中以違法“占中”發(fā)起人戴耀廷和陳健民的刑期最重,其余邵家臻、黃浩銘入獄八個月,另一發(fā)起人朱耀明、鍾耀華、李永達與陳淑莊判監(jiān)但準緩刑,犯案時未滿21歲的張秀賢獲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。當中,陳健民、邵家臻及黃浩銘已刑滿出獄,戴耀廷早前服刑約四個月后,在本案獲保釋等候上訴。
上訴庭三位法官昨一致駁回案中九犯的上訴,維持原判,戴耀廷須繼續(xù)服刑。
上訴庭判詞指出,整場“占中”醞釀期長達18個月,戴耀廷、陳健民和朱耀明三人早已預計會有多達3000至10000人參與。雖然“占中”最終變成“占鐘”,但三人都目擊金鐘添美道被占據的實況,并想順勢推動“占中”,故他們的妨擾目標只是稍為“修訂”。故法庭批評三人辯稱預料不到后果嚴重、沒有意圖作出公眾妨擾,此等說法不切實際。
官指原審判刑已很寬容
至於戴耀廷和黃浩銘另就判刑提出上訴,判詞指“占中”并非單純示威,亦非僅僅對市民的日常生活構成不便,而是為了向政府施壓及要求回應訴求,而且決意要癱瘓中環(huán)的主要道路長達數星期,影響無數市民。上訴庭認為,原審的判刑已相當寬容,直指兩人無合理理據,加上戴等人并無悔意,遂駁回兩人的刑期上訴。
“佔中”案纏訟近七年,身為法律學者的戴耀廷,過往另曾屢次公然鼓吹所謂“違法達義”,煽惑學生及市民參與多項違法活動,多年來聯(lián)同攬炒派及“黃媒”謀劃違法“占中”及多個違法選舉活動“雷動計劃”、“風云計劃”等等。目前,戴耀廷又因涉嫌去年積極提倡初選“35+”攬炒,正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“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”,需還押候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