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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“占中”九被告全部控罪表證成立 陳健民竟將責任推予學生

              2018-11-30 03:17:55大公報 作者:周峻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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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“占中”發(fā)起人戴耀廷、陳健民、朱耀明等九人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罪,法庭昨裁定九人全部控罪表面證供成立。首被告戴耀廷選擇不自辯且不傳召證人。第二被告陳健民昨自辯時將“占中”責任推予學生,稱原計劃只是于2014年10月初在遮打道一帶占領五日,但“雙學”于9月26日深夜沖入政總東翼前地,他與戴耀廷、朱耀明三人及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商討下一步行動,直至學聯(lián)同意提早“占中”,他們才改變計劃。

              控方昨早臨時傳召一名警長作供后,法官隨即裁定,九名被告包括“占中”發(fā)起人戴耀廷、陳健民、朱耀明,立法會議員陳淑莊、邵家臻,學聯(lián)前常務秘書鍾耀華、社民連黃浩銘及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,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共六罪,全部控罪表面證供成立。

              第一被告戴耀廷不答辯、不作供。第二被告陳健民昨日開始自辯。陳透露,“占中”原本計劃只是在2014年10月1至3日其中一日起,于遮打道行人專用區(qū)、遮打花園和皇后像廣場留守,人數介乎數千至萬人,最多占領至10月5日便會完結。陳揚言:“從來不相信一個商業(yè)中心區(qū)能被占領癱瘓”,認為示威者會坐在地上等候被捕。他說,除非政府故意拖延及不拘捕示威者,否則“占領運動”不會拖延很久,行動對社會和經濟不會造成太大干擾。

              “雙學”于9月26日深夜沖入政總東翼前地,陳健民聲稱,事前完全不知道學生的行動,而黃之鋒等人被捕的消息,他也是在9月26日當晚大約10至11時,在旺角教協(xié)開完“占中”會議后,才從別人口中得知。

              陳健民透露,他與戴耀廷、朱耀明三人9月27日下午與“泛民”立法會議員商討下一步行動,包括應否提早“占中”。有人認為可以在添美道啟動“占領”,但他們覺得夏愨道交通太繁忙,擔心示威者走出夏愨道會造成危險。

              9月28日凌晨,學聯(lián)常委會同意戴、陳、朱三人在添美道宣布提早“占中”。陳健民說,當戴耀廷于9月28日凌晨一時半左右宣布啟動“占中”后,現場群眾有不同反應,比較靠近講臺的數百人表現得相當興奮,不過亦有不少年輕人上前,激烈批評三人騎劫學生運動。他們嘗試解釋此決定獲得學聯(lián)同意,仍然有很多年輕人不滿,有人向學聯(lián)代表投訴,亦有不少人開始離開現場。

              惹學生不滿 三人不敢站臺

              陳健民透露,當時學生見到人群開始離開,都變得非常緊張,更不容許三人再次站上臺,他們只能坐在臺邊。庭內聽完他這番話之后一陣哄笑。他又指出,至9月28日早上,添美道上的聚集人數已由數千人降至只剩數百人。眼見群眾離開,他說當時受到很大打擊,并懷疑宣布提早“占中”是否錯誤。

              法庭今由辯方盤問陳健民,并會在庭上播放一段長達一小時的影片,辯方預計將于在中午前完結有關陳的作供。

              日前在立法會九龍西補選落敗的李卓人昨日十一時許到庭內旁聽,逗留一小時離去;“長毛”梁國雄亦有到場旁聽。

              陳怨戴耀廷擅自點名 變“共同參與者”

              陳健民昨日在庭上稱,于2013年年初認識戴耀廷,但兩人不算相熟。戴耀廷2013年3月1日在報章撰文,點名陳健民及朱耀明為“占領運動”的共同參與者,陳健民表示,他事前并未獲戴耀廷諮詢。

              代表首三名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向陳健民提問,指他既然主張不抗辯,為何選擇不認罪?陳健民稱,因他們所面對的控罪不合理,部分控罪一旦罪成,對本港言論自由影響深遠,如只涉及未經批準的集會等罪,則不會抗辯。

              麥高義問及,2014年7月1日學聯(lián)組織學生,在“七一”游行后在中環(huán)“預演占中”。陳健民稱,他事前已知情,但他與戴及朱均不認同行動,因整個“占中”行動的四部曲:商討、授權、溝通、占領,只走到第三步,應先進行對話,強調雙方在“占中”的“目標一致”,但“方法、步伐、速度不一”。三人其后于7月29日在政總與官員會面。陳憶述,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指行動過于激進,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亦重復提及要盡快結束行動。

              “刑事妨擾”可判監(jiān)7年

              此次“占中”九被告案中,控方引用的“公眾妨擾罪”,源自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中的第四條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。今次起訴是引用普通法提出刑事起訴,入罪最高刑罰可判入獄七年,并會留下刑事案底。

              “公眾妨擾罪”主要針對一些對他人造成滋擾的輕微行為,例如在公眾地方游戲、消遣或作喧鬧的集會等滋擾到他人的行為,可用傳票方式檢控,最高刑罰是罰款500元或監(jiān)禁3個月。

              有資深大律師指出,刑事成分的妨擾罪,定罪元素必須包括對公眾造成損害的擾亂行為,例如堵塞公路,對公眾造成妨礙或影響等,有可能對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脅或影響,且不止是少數的鄰居或街坊,而是令廣泛市民也受影響,便可引用普通法作刑事檢控方式控告妨擾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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